自危化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启动以来,区应急管理局紧盯工业领域重大风险、重点企业、重要岗位,持续开展执法行动,查处了多起违法违规案例,现将部分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案为鉴,敲响安全警钟。
案例一:
未进行安全评价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投产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按照规定备案。安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然而,仍有个别企业忽视安全评价的重要性,未按规定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时发现,该企业在从事电镀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双氧水、盐酸、硝酸等危险化学品,但未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拟对该公司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未按要求落实安全措施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如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或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不规范、未定期检测,可能引发事故会严重危及生命财产安全。但仍有个别企业心存侥幸,未按要求落实安全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危险化学品甲醇、丙酮使用场所设置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液化石油气使用场所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
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中使用到无水乙醇、正丙酯等危险化学品,虽然制定了危化品泄漏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但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然而,仍有个别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未按规定对相关员工进行必要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1名作业人员仅进行了口头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五:
未按规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举措,但仍有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忽略了这项重要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萧山某塑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