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隐患重重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主机显示故障报警状态,为什么没有及时修复?”“配料桶要使用静电接地夹你们知道吗?”近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迪尔富斯(杭州)研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配料车间需使用甲苯、甲醇、乙酸乙酯、丙酮等危险化学品,而这些危险化学品都是易燃品,蒸汽和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温能引起燃烧爆炸。但是该单位并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存在使用塑料油抽抽取甲类溶液、使用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倒桶电车、配料桶未使用静电接地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主机显示故障报警状态等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立即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无证销售烟花爆竹 罚款2万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如果违反,最高可处罚10万元。
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杭州萧山义桥镇会飞副食品店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其仍在店内销售烟花爆竹(儿童玩具类)。“你知道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销售吗?”“知道的,以为销售儿童玩具类烟花爆竹不需要取证,就在卖了。”经询问得知,该店已经向他人销售了价值约340元的儿童玩具类烟花爆竹,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收了违法所得340元,并处罚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三:违反操作规程 无视安全
动火作业是事故多发的环节,如果在高处进行动火作业,还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等事故,因此,必须做好防护措施。
近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祥伟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对离地4米的管道进行切割,作业现场同时开展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现场操作人员不仅违反操作规程,未戴安全帽、系安全带,还未将乙炔和氧气瓶保持安全间距,未设置防倾倒装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并对该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2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立案查处
安全标志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企业需要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部分企业在知晓这一规定的情况下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知故犯。
日前,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思达研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蒸汽管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起重机械设备和轮轴传动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烘房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隐患。
“以上设施设备分别有哪些风险?”“蒸汽管道有烫伤风险,起重机械设备下面不能站人,有坠物伤人风险,轮轴传动设备的齿轮处于半裸露设备,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烘房可能有高温烫伤风险。”执法人员询问得知,该企业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仍未采取安全措施。
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