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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意向金”难退 消费调解来帮忙

  ■记者  杨圆圆  通讯员  王晶

  本报讯  近日,一封来自上海市民林女士的感谢信辗转寄到了区市场监管局新塘所干部宋常庆的手中,信中表达了对宋常庆维护法治、尽职尽责调解纠纷的感谢。

  原来,今年3月份,林女士的母亲被某楼盘的销售从温州带至萧山看房,在未签署任何购房协议的情况下,现场支付了10万元的“意向金”。次日才知情的林女士立即从上海赶到萧山,想了解公寓房的首付、贷款、月供等信息,但都未得到明确,斟酌之后林女士及其母亲申请退款。销售口头答应会退还款项,也表示“已经在走流程”,但迟迟未安排退款。

  无奈之下,林女士于4月16日拨打了12315消费维权热线寻求帮助。

  当时,值班工作人员宋常庆接到维权诉求后,立即与林女士联系了解情况。得知消费者林母已年近70,在未和子女沟通的情况下轻易支付“意向金”,后悔不已致茶饭不思。宋常庆秉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宗旨,随即与楼盘开发商负责人联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切入点,同时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具体内容,对其进行反复讲解。

  见开发商仍拖延退款,宋常庆三天一个电话、五天一次上门督促,一边对消费者进行宽慰。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10万元终于全额退还给林女士及其母亲。

  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目前国家现行法律对“订金”“诚意金”“意向金”等没有严格规定,消费者在看房时请勿随意支付大额资金,保险起见,在签署相关协议时也应充分了解合同款项,做到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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