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萧检
本报讯 近日,由萧山区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的杨某、徐某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这是区检察院进一步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监督力度的一个缩影。
2018年初,杨某和徐某某未经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在无专业饲养条件的情况下,先通过互联网获取陆龟出售信息,继而购买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辐纹陆龟、附录II的苏卡达陆龟等各类陆龟共计300余只,后将其中200余只陆龟出售并邮寄至全国20余个省市地区。在此期间,20余只陆龟分别在收购、出售后死亡。
2020年10月10日,萧山区检察院以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罪名于2021年3月1日起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对杨某和徐某某提起公诉,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徐某某通过互联网实施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致使部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最终,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检察官提醒: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触犯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且会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破坏,要承担刑事和民事双重法律责任。日常生活中,应避免破坏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