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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萧山一企业被罚

  本报讯  (首席记者 魏乐钇 通讯员 盛振刚)   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一直是抓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近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某服装厂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液压升降平台未设置护栏或轿门、未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台账等多处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负责人章某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的行为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应急执法人员依法对章某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应急部门在此提醒: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责任不落实,是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事故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要抓住“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并让其知道自己应尽的责任,感到肩上担子的分量,才能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有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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