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丙烷存放场所存放了15只丙烷气瓶,但现场机械通风装置未与报警器联动,电气线路也不防爆(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