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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供”茅台涉嫌侵权 我区查获一批“特供酒”

  本报讯(首席记者 蒋超 通讯员 马焱娜)一瓶普通白酒,标上“XX部门专用酒”等字样,便摇身一变成了高档酒。近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辖区某酒行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茅台集团的注册商标,还有茅台“内供”酒在卖,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一探究竟。

  到达店内后,执法人员对该店的经营资质、索证索票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待售的标注茅台商标的茅台1918酒38瓶、茅台“内供”酒14瓶,现场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人员辨认,上述两款白酒涉嫌为侵犯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该案调查终结后,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罚款22300元。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生产、销售、经营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以及发布相关广告、商业宣传等行为发出“禁令”。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食品安全监督协会对商业城副食品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共检查酒类经营户8家,目前未发现其他销售“特供酒”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并留好发票和购物凭证。同时,注意检查商品的防伪标识,一旦发现购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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