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违规存放烟花爆竹
隐患重大
今年年初,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瓜沥镇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店在经营场所以外的一处住宅房内存放了11箱(件)烟花爆竹,且房内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当事人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9.2条的规定,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二:
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立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刷车间使用有稀释剂,且二楼储藏室内存放了印刷油墨,但该企业均未在这两处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