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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侵犯“宝岛”商标专用权 我区一眼镜店被罚

  本报讯  (首席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萧法)未经授权,却屡蹭知名品牌热度?换了“马甲”,为何依旧构成侵权?近日,区法院院长何敏担任审判长,对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我区某眼镜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宣判。该案对进一步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宝岛眼镜某公司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为第772859号、第1394775号、第3110047号商标专用权人。后其授权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独占使用上述商标,该系列商标在眼镜行业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

  2020年1月7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对店铺招牌显示“宝岛眼镜(连锁)”字样的被告——我区某眼镜店提起诉讼。经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承诺,在2020年4月6日前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事后,被告履行了赔偿责任,并对店铺招牌进行了更换。

  令人没想到的是,这件事还有“后续”。

  2023年6月8日,原告发现,被告的店铺新招牌竟然只是去除了“连锁”二字,在“宝岛眼镜”前加上了街道名称,这样的“变脸”,显然治标不治本,容易误导消费者。

  这一次,原告不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宝岛”字样标识,还主张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店招牌等处突出使用“宝岛”文字的行为,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虽然被告加注了街道名称,但案涉权利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为“宝岛”文字,且被告主营业务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已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有了第一次的“教训”之后,该店铺“换汤不换药”,依旧保留“宝岛”二字,属于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然而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难点”在于,权利人较难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侵权的获利。

  本案中同样“难点”再现。为了有效震慑重复侵权行为,合议庭认为前案《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数额是双方对于被告商标侵权导致原告遭受损失的基本预期与判断。当被告重复侵权时,该调解金额具有类同可比性,进而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判决由被告承担1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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