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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六个月!杭州首例危险作业罪案宣判

  ■记者  蒋超  通讯员  陈佩佩

  本报讯   近日,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余某某危险作业案,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杭州市首例被检察机关以危险作业罪起诉并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5年起在我区开设了某气体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化学品气体,包括氩气、乙炔、氮气、二氧化碳等危险化学品气体。2019年底,他在没有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义桥镇某公司南侧设立了一简易钢棚仓库,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气体。

  今年3月8日,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该简易钢棚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另当场查获二氧化碳34瓶、氧气72瓶、乙炔1瓶、二氧化碳加氩气16瓶、氩气14瓶、氮气39瓶。经鉴定,被查获的上述气体均为危险化学品。

  据余某某交代,该仓库日常存储上述危险化学品气体的数量在二三十瓶,仓库没有避雷设施等装置,只有几个简单的灭火器作为安全设施,不同的气体之间也仅用一块简易的夹板相隔。作为该仓库日常管理人员的余某某并没有接受过相关危险物品处置的培训。经现场查看,该仓库紧邻一公司厂区宿舍楼,楼内居住人员约18人,仓库距离厂区车间和办公楼距离仅约10米。

  经专家分析,余某某经营的公司所存储危化品的仓库未经设计、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仓库内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条件不具备,存在多处事故隐患,极易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具有现实危险性,且危险品仓库与员工宿舍相邻,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区检察院在获悉该案后,第一时间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及时了解案情,审慎办理该案。之后,区检察院依法对余某某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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