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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统计法》知识,你知道吗?

  统计违法举报电话

  0571-82812345  82898981

  一、您了解《统计法》吗?

  二、《统计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三、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

  四、我国施行怎样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五、关于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定:

  1、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2、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3、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4、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5、组织实施本地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6、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7、提供统计所需行政记录资料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及时报送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8、保护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9、统计资料的公开与保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10、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11、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12、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

  六、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1、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2、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进行统计调查时,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

  4、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

  5、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

  6、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8、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及时公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供社会公众查询;

  9、依法严格管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10、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11、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

  13、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 、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七、统计对象的的权利和义务?

  统计对象的权利:

  1、监督统计工作。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检举统计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拒绝非法统计调查。对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4、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5、拒绝非法统计检查。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2、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

  3、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4、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5、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

  6、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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