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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动产登记如何办理?

  答:根据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由申请人的监护人代其申请办理。一般而言,监护人是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

  监护人在代为申请期间,首先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材料,以及监护关系证明、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由于不动产登记涉及权利人切身利益,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更设有保护机制。因此在做完上述准备工作后,不动产登记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提交的材料有不同的要求。

  比如,监护人想要出售、抵押等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该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和受让方知晓该不动产系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书面具结。

  如有其他问题,详情可以通过电话或前往窗口进行咨询。

  萧山区办理窗口&地点:

  1.萧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心中路1069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咨询电话: 0571-83587670、82715713;

  2.临浦政务服务中心(临浦镇元宝山路1号)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咨询电话:0571-82287023;

  3.瓜沥政务服务中心(瓜沥镇政通路100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咨询电话:0571-57152650。

  税务咨询电话:0571-83587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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