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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亮剑”网络直播违法营销

已罚没款154.78万元

  本报讯  (首席记者  蒋超  通讯员  马焱娜)“擦边”保健功效、销售不合格产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网络直播营销的“坑”,你踩过吗?近日,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大家在网购时擦亮双眼,以免上当。

  其中,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案颇有代表性。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开设“徐某某”直播间,推广销售“液态饮”等多款普通食品时,多次明示及暗示其有保健功效,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属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

  该直播间在直播预热及销售“精华面膜”等多款产品时,宣称的产品功效均无法提供证明材料,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属虚假广告。

  同时,该直播间在直播销售“某更益丸”时,暗示产品具有治疗女性疾病的功效,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依法作出没收广告费用1.66万元,罚款59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在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全力开展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剑指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产品等类型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已立案14件,结案13件,罚没款154.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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