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萧法
本报讯 碍于朋友“情面”,出借资金助其在赌局中“翻本”,这样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不算罕见。但是,如果当事人拿着借条上法院,也许会吃到“闭门羹”。近日,萧山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1月23日,杭州人小张(化姓)到澳门游玩。因一时好奇,小张走进某家赌场玩了几局,没过多久,就把身上的钱输得一干二净。“再赌一局也许可以翻本”,带着这个想法,他联系到老家的朋友小孙,称自己需要借10万元再赌一把。小孙马上把钱打到了小张的账户,但这些钱很快就被小张再次输光。
输了这么多钱,小张也没心情继续待下去了。同年1月25日,他返回杭州,向小孙补签了一份借条。借条中约定,小张因资金不足向小孙借人民币10万元,但借条中没有写明利息和还款时间。
2020年9月,小孙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朋友阿乐,但并未告知他,对方是为了赌博才借了这笔钱。因小张拒绝付钱给阿乐,3个月后,阿乐拿着借条,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10万元。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小张称自己已经在2020年年初将10万元钱还给了小孙,但小孙却认为,这10万元应该算是利息,自己转让给阿乐的债权是有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和小孙均明知案涉债务是用于赌博,系赌资,属于非法债务。根据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案涉债务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以内。阿乐的债权虽是从小孙处受让而来,但债权转让不影响案涉债务性质的认定。也就是说,阿乐受让的该笔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法院驳回了阿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必然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群众在出借资金时,应对借款用途加以审查,如遇到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的借款人,一定要果断拒绝。同时,受让人在接受债权转让时,也需要对原借款目的、性质加以审查,不然也容易出现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