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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法院审理涉审级职能改革行政案件 副区长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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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萧法

  本报讯  近日,萧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戴某诉萧山区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并当庭判决驳回戴某的诉讼请求。萧山法院常务副院长徐兴标担任审判长,萧山区政府副区长吴为东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戴某的房屋涉及城中村改造拆迁,原萧山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向戴某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一份,显示戴某曾享受过房改优惠购房建筑面积记录。后戴某以该证明影响其安置利益,证明内容错误且违法为由,向萧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证明》。萧山区政府认为,戴某提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决定不予受理。戴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萧山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重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充分查清案件事实。法院认为,原萧山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证明》的行为,并不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况,应参照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最长五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当戴某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了五年的最长申请期限。因此,萧山区政府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并无不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戴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后,萧山法院首次受理的以区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今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县、地级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以及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等四类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今年以来,萧山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100%,“告官必见官”已成新常态。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后,对高效解决纠纷、就地审理案件、促进诉源治理有重要意义。接下来,萧山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试点实施办法》要求,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和支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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