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非法经营危化品 罚款11.3万元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放的丁酯、乙醇和异丙醇等危险化学品未张贴化学品安全标签。经询问得知,这些危险化学品是由宁波远创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的,但其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的许可经营范围不包含乙醇和异丙醇两个品种,属于非法经营危化品。
当事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1.3万元。
案例二: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罚款11.8万元
《安全生产法》规定:出租企业应当与承租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立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厂区大部分厂房已经出租,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承租单位合计处罚11.8万元。
案例三:隐患重重 罚款12万元
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御湘湖1-4#楼连廊与2-4#楼栋楼梯的拆除与新建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浙江多木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幕墙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存在高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脚手架作业平台未设置围挡等防护措施;电焊机电线铜丝裸露;电焊作业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未如实记录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等众多安全隐患,且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四、第七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处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停产停业
高温熔融金属作业过程中容易发生喷溅、泄漏、水汽化爆炸、容器坠落和倾翻、非正常溢流等事故,容易造成高温灼烫、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伤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
近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华隆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中频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其停产停业并立即消除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