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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负责人被罚2万元

  本报讯  (记者 魏乐钇 通讯员 盛振刚)  近日,记者从区应急管理局了解到,在对区内某化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在该企业的甲类车间里,该局执法人员发现车间里的摄像头没有配套防爆挠性套管,存在爆炸风险。此外,在车间北侧,执法人员还发现一风机穿管不符合防爆要求。

  “在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生产作业,一定要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器设备,不然很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知道吗?”执法人员立即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俞某做出提醒,并要求企业立即拆除不符合规定的装置。

  据了解,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俞某因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同时,希望通过公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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