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30日 星期四       旧版入口 |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当前版: 03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案例一: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负责人被罚

典型曝光

  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在该公司西侧厂房,执法人员发现数十只桶被随意堆放着。根据桶上的标签,可以清晰地看到“二甲苯、甲苯二异氰酸酯”的字样,凑近一闻,还有一股刺鼻的气味。

  “你知道二甲苯、甲苯二异氰酸酯要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吗?”执法人员问。

  “不是很清楚.……”负责人支支吾吾地回答。

  “你们这是普通仓库,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作为企业负责人,有责任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执法人员表示。

  除对企业罚款人民币60000元以外,该公司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企业负责人被罚

  “乙炔、氧气不能混放在一起,你不知道吗?”

  “知道,工人的安全意识比较薄弱,习惯性操作,以后会注意督促他们。”该公司负责人回答。

  “这些都是需要在安全培训时讲解的知识,你们公司进行过这方面的培训吗?”

  近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杭州某机械公司废品间仓库房内乙炔、氧气混放,且未设置防倾倒措施。通过询问得知,该公司并没有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仅仅提供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记情况,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七项职责中的“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这一职责。

  除对企业罚款55000元以外,该企业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企业负责人被罚

  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但在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安全意识淡薄。

  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丁烷,但并未建立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丁烷使用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且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且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除对企业罚款40000元以外,该企业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企业负责人被罚

  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甲类车间使用非防爆摄像头,车间北侧一风机穿管不符合防爆要求,涉嫌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器设备,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并未督促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

  除对企业罚款40000元以外,该企业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案例一: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负责人被罚~~~
   第01版:时政新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专题
   第04版:综合
   第05版:萧暖暖
   第06版:天下
   第07版:新媒+
   第08版:影像
   第Z01版:渔浦义桥
   第Z02版:综合
   第Z03版:专题
   第Z04版:文化
区应急管理局坚持宣传执法并重 筑牢安全防线
典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