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1日杭州市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杭州市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辞职的暂行规定》和吕吉良的辞职请求,杭州市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吕吉良辞去杭州市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十条规定,吕吉良的杭州市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报杭州市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