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俞海波
春节期间,歌手薛之谦在微博发文分享春节档电影《飞驰人生2》的观后感,文章内附带的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照片被网友质疑,引发网络关于“盗摄”的争论。
“反薛”网友认为,此人身为名人,干出这种事不仅涉嫌违法,而且影响极坏。更令人光火的是,此人还不识抬举,在广大网友指出其错误行为后竟然负隅顽抗,拒不认错,态度嚣张,是可忍孰不可忍。
事件发酵成热门以后,引来媒体关注。有意思的是,对于这一起事件,专家却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是“龙标一出就不能再对着电影屏幕拍摄了”,还有一种是“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于是双方网友各取所需,各自站队,争论不休。
如此看来,看电影时能否拍照,是一个法律问题。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反薛”网友最得力的法律武器,是《电影产业促进法》,其第31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稍有常识的人,都能分辨录音录像与拍摄屏幕照片的区别。显然,这部法律并没有禁止观众拍摄屏幕照片,用来指责薛之谦的法律依据并不存在。
《著作权法》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当然这个“合理使用”并不是你我说了算,但是按照常识判断,一篇文章用了电影3张照片,好像也不能说是过度使用。
所以孰是孰非,好像可以下结论了。这个问题为什么值得讨论,并不是因为薛之谦是大名人,而是因为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现象,更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问题。
近年来,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越来越多人习惯为版权付费,这无疑是一个好现象。大家都意识到,一首歌、一幅画、一部电影,都凝结着创作者的心血,他们的权益理应得到保护。不过,把观众在影厅拍几张照片也视为侵权,就显得过犹不及了。说白了,哪怕真要追究,也得是影片版权方出面才行,网友上赶着追究他人侵权责任,多少有点越俎代庖的意思了。对薛之谦的行为,当然可以进行道德批判,毕竟在影厅拍照有可能影响其他观众欣赏电影,但是纠结于侵犯知识产权则大可不必。
知识是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知识产权设立的初衷,是以公开换取保护,以便我们更好地创造和分享知识。既然公开了,就不能禁绝人们进行分享。过度强调保护,使知识产权变得壁垒化和泛化,动辄说别人侵权,事实上违反了其设立的初衷,妨碍了人们分享知识,这就本末倒置了。当然,把知识产权作为在舆论场攻讦他人的大棒,就更不应该了,这是流氓行为,会极大地败坏舆论的风气。舆论场本来应该是讲道理的地方,却闯进来几个人拿着大棒,进行武器的批判,长此以往,舆论场岂不变成了角斗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