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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用餐单位
食品安全监管新规出台

  记者2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介绍,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社会关注程度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此次专门、单独制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是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重要手段。

  坚决治理“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概括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种,委托承包经营的单位食堂,单位、单位食堂、承包方都应按照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规定还强调学校食堂责任,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做了细分。其中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也严于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同时,规定提出“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自身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进一步夯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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