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问题,关乎民生福祉,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进一步助力居民实现住房条件的优化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发文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为居民改善住房条件送上一份“暖心大礼”。
这一政策犹如一场及时雨,为有换房需求的居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好。本期《税语润万家》专栏精心梳理了该政策的核心要点,为您全方位解读这一惠民举措,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享受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二、享受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同一城市范围: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三、退税额计算公式
1.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萧山税务温馨提醒: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应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局提交申请。例如,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萧山区卖出住房后又在滨江区买入,则应向萧山区税务局申请个税退税。若对个税退税有疑问,可通过12366热线咨询了解详情,依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