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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空抛物 还应施以社会惩罚

  ■本报评论员  俞海波

  随着高层小区的增多,高空抛物成为一种令人痛恶的丑恶现象,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谚语有云,当你在家里发现一只蟑螂,那说明家里就有一窝蟑螂。近年来,高空抛物现象竟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些高空抛物造成受害者重伤甚至身亡,引起公众的强烈不满。曾经有媒体做过调查,结果显示竟有60%以上的被调查者表示,见识过高空抛物。最要命的是,很多事发居民小区并没有专用的高空监控摄像头,高楼住户无一承认自己曾扔下东西,致使受害人寻求赔偿困难重重。

  针对这一现象,3月1日,我国刑法新增高空抛物罪,将这种不文明行为单独入刑。这是国家完善法治的努力,试图从法律层面制止高空抛物,值得点赞。高空抛物入刑,就意味着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因为以往这类案件算作民事案件的话,受害者只能自己去找证据,这是比较困难的。刑事案件则有司法机关介入,在确定证据及肇事者方面好办许多。

  法律是对人道德最低的要求,然而还是有人屡屡突破底线,无视法律,肆意高空抛物。近日在萧山某小区,一名40岁的女白领因为对物业不满,在阳台上扔下玻璃杯发泄,警察找上门还振振有词,说自己没砸到人就没有责任,也毫无悔改之意。结果是“求仁得仁”,这位女士被警方刑事拘留时,才知道后怕,也难怪荀子要感叹“人心惟危”。

  还有一种情况更加棘手,是现在流行语说的“危害性较小,侮辱性较大”。虽然有些高空抛物行为够不上严重危害,但是十分膈应人的。最近萧山本地很火的“小龙虾事件”:楼上邻居把死螃蟹小龙虾丢出窗外,结果全落到楼下住户阳台上。最后警方给予肇事者行政处罚。罚是罚了,长没长记性不知道。事实上,有很多高空抛物事件也够不上刑事惩罚,肇事者也往往是被警告、罚款,与事件本身的恶劣性质不太相称。

  对于这类事件,其实应该建立一个相应的社会惩罚机制。比如,对高空抛物者进行一定程度的曝光;或者强制进行一定时间的社会服务,亲手造成的抛物现场,至少得自己清理干净。我们常说,杜绝高空抛物,人人有责,这责任不仅包括自己不高空抛物,也包括监督和谴责别人高空抛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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