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公布《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拟“禁止在车站、列车上吸烟、点燃明火、使用移动充电物品”。有人认为,这是为公众安全着想,很有必要;也有人认为,地铁禁止乘客使用充电宝没有科学依据……
出于安全考虑,地铁禁止乘客使用某些型号的充电宝无可厚非,但因个别“不安全事件”“一刀切”禁用充电宝并不可取,有因噎废食之嫌疑。三国时刘备禁酒,连收有酿酒器具的都要被抓。简雍为了劝止,指着路边一对男女说要抓起来,问为啥?答:他们也有犯淫的工具。刘备惭愧,解除禁令。“禁用充电宝”与此相似。
我还想到了初中学过的一篇英语课文《Once a thief,always a thief?》(《贼永远是贼吗?》)。同样,手机充电炸过一次,就能扩大到禁用手机?充电宝出过一次事故,就由此拟在地铁禁用?再者,携带和使用充电宝的界限又该如何区分?等等。况且科技进步,充电宝的性能过几个月就可以升级换代,那出台的《条例》能否及时跟上?
出门乘坐地铁携带充电宝,早已成了“上班族”或游客生活中的必备品。维护公共安全必须在具体措施上应考虑到公众诉求,不能为了“防患于未然”就简单一“禁”了之。希望管理部门从便民角度出发,允许乘客正常使用符合限定标准的充电宝,这才是在安全性和人性化之间找准平衡点的善举,也符合现代城市公共服务理念。
(社会评论员 王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