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玉瑊同志辞去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4年1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杭州市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和王玉瑊同志的辞职请求,杭州市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接受王玉瑊同志辞去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 须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
报杭州市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